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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调整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的通知

类别:公司新闻日期:2011-03-21
赣建安监字[2007]6号关于调整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的通知 各设区市建筑安全监督站、省直有关厅(局)建筑安全站:根据中国保监会江西监管局和江西省建设厅《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意见》(赣保监发[2007]13号)文件精神和我省经济发展情况,从7月1日起适度调整我省建筑意外伤害险保险费率和赔付标准。具体为: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死亡、残疾、住院治疗时,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。意外伤害导致死亡的,保险金额每人不少于人民币拾万元整(原标准是柒万元);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住院医疗医药金额每人不少于人民币贰万元整(原标准是壹万元)。有鉴于此,保险费也相应作出如下调整:保险费以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为计费基础,1000万元以下(含1000万元)的工程按工程总价的1.4‰收取,但保险费最低不得少于2000元;1000~5000万元的工程按(1.55~0.00015X)‰计算(X为工程总造价,单位为万元);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按工程总价的0.8‰收取。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。特此通知  二○○七年七月九日